贷款担保不一定要有抵押物。担保的形式并不单一,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五种担保方式。所以担保人不一定是抵押人,不一定要提供抵押物,要看具体的担保方式。我国法律规定,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了保证其债权的实现,需要有担保。他们可以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权益。
贷款担保方式有哪些?1.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主合同义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实际还款金额大于主债权的,保证人只能在主债权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索权。保证人的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计算。担保人无权要求债权人付款。其权利主要是抗辩权和抵销权。
2.抵押贷款。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以抵押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民法典的规定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3.宣誓。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交由债权人占有,或者将其财产权交由债权人支配,并以该动产或者财产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民法典》的规定折价或者以拍卖或者变卖该动产或者财产权的价款优先受偿。
4.留置权。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合同中,债权人根据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留置财产,并折价或以拍卖或变卖的价款获得支付。
5.存款。定金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预先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款项,以保证合同履行的行为。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作为价款或者收回。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无权取回定金;收取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