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专项维修基金使用范围有哪些,
1、住宅共用部位的维修和改造,包括:
(一)屋面防水层破损,顶楼房间漏水;
(2)建筑物外墙发生雨水渗漏,导致外墙内表面被浸湿;
(三)建筑物外墙外装饰层裂缝、脱落或者空鼓率超过相应国家标准和规范规定值的;
(四)建筑保温层损坏或脱落,或因建筑保温不良导致外墙内表面潮湿、结露、结霜或发霉的;
(5)外墙、楼梯间、公共走廊涂料出现开裂、生锈、起泡、起皮、脱落、污染;
(6)窗台、玄关挑檐、楼梯踏步、扶手、维修墙、公共区域庭院门损坏;
(七)公共区域的门窗或纱窗损坏;
(八)房屋共用部位需要维修、更新和改造的其他情形。
2、住宅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包括:
(一)电梯及主要部件的维修或更换;
(二)防雷设施不能满足安全要求的;
(三)监控设施、消防系统功能失常或部分设备、部件严重损坏;
(四)建筑物内排水(排污)设备失灵,排水管道漏水、严重锈蚀,排污泵腐蚀或其他设备损坏;
(五)水箱、泵房等二次供水设施损坏,需要维修、更新、改造的,依法或者按照合同约定应当由供水企业承担的除外;
(六)住宅共用设施设备需要维修、更新和改造的其他情形。
3、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物业共用部位和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主交存的物业服务费中支付;
(二)物业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的维修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相关管线和设施的维护费用,依法由相关单位承担;
(四)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人为损坏的,维修和更新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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