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城58网 资讯 产经报道 | 红牛之争再添新案中国红牛将被禁止生产销售? 律师:上诉期的判决效力待定

产经报道 | 红牛之争再添新案中国红牛将被禁止生产销售? 律师:上诉期的判决效力待定

林辰/文

华彬红牛与天丝红牛的商标50年协议之争又有新进展。日前,有媒体报道称,天丝红牛方面称收到的吉林高院最新判决要求华彬方面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对此,华彬红牛方面则回应称将依法上诉,且相关一审判决并非生效判决。

从目前线上、线下市场看,华彬一方的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依然在市场销售。对于渠道下架侵权产品的说法,有多名律师表示,在上诉期内的一审判决属于效力待定的判决。任何一方当事人提起上诉,一审判决都不生效。下架可能是平台行为。

另有经销华彬红牛的业内人士表示,华彬工厂全部正常生产。

至此,红牛商标之争,仍未到终局。

8年商标之争,双方互有胜诉

持续了近八年的红牛商标权之争自37亿索赔被驳回后,又因新判决吸引了公众目光。

有媒体报道,泰国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近日收到一份最新的判决书显示,中国红牛将被禁止生产销售。

据媒体报道中的判决书显示,2022年10月31日,吉林高院就泰国天丝针对中国红牛旗下的红牛维他命饮料(湖北)有限公司、北京红牛饮料销售有限公司、北京红牛饮料销售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侵害红牛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做出一审判决:三家企业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立即停止使用含有红牛字样的企业名称,同时连带赔偿原告泰国天丝3000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该报道提到,吉林高院经审查,查明最高院于2020年12月21日做出终审判决,明确了天丝公司对红牛系列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经过商标局备案的多份《商标许可合同》表明天丝公司对合资公司的商标许可期限至2016年10月6日止。在商标许可使用期限届满后,未经商标授权人天丝公司的许可,红牛维他命公司无权继续使用涉案红牛系列商标。

对此,华彬集团表示,关于近日媒体报道泰国天丝收到的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吉民初34号判决书,和此前浙江高院、天河法院的一审判决等多起判决是泰国天丝2016年开始多年滥诉的结果,相关判决并未将《50年协议书》纳入审理范围,也并非生效判决,不具有既判力或者执行力。相关当事人将依法上诉,维护自己的权益。

事实上,华彬与天丝的商标在近8年来,双方互有胜诉。

去年12月,依据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显示,只有中国红牛有权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红牛饮料。泰国天丝及任何第三方负有的法定义务为:未经书面同意或许可之前,泰国天丝不得在中国境内生产或承包给其它公司生产或销售红牛饮料同类产品。

彼时,天丝集团表示,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粤 0391 民初725 号系该基层法院所作出的一审判决,尚未生效,且该判决书无论在程序上还是实体上均存在重大错误,天丝集团已启动上诉程序,并将坚决通过司法程序维护自身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华彬在声明中提到的《50年协议书》是目前华彬与天丝在商标之争中的重要证据之一。

2022年2月,华彬方面曾披露,公司曾收到最高院(2020)最高法民终394号判决书。在该判决中,因红牛公司未能提供协议书(即50年《协议书》)原件而认定该协议直实性存疑,驳回了我司上诉。

随后,华彬于去年2月发布声明称,已经取得该《协议书》原件,并正式向最高法院提交此协议书原件,作为此案再审审理的重要依据。

但据媒体早期报道,由于天丝集团创始人许书标的离世,导致红牛系列商标授权期限彻底变成了罗生门。一方面,天丝集团不承认严彬与许书标有关任何协议,另一方面,华彬方面始终坚持许书标在世曾与严彬签有协议,授权期并非20年而是50年

红牛之争,似乎仍将继续。

华彬渠道端:工厂一切正常,部分商超、私人店铺销售,但线上官方店难寻

面对此次吉林高院判决后,有报道称,包括京东、天猫、中石油、中石化、沃尔玛等在内的主流渠道都已经全面下架了侵权商品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的说法,华彬方面表示,这是相关水军对中国红牛的造谣抹黑。

产经在线上及线下部分平台、渠道查阅发现,目前华彬红牛线上、线下仍有私人店铺、超市、药店依然正常有销售,但并未看到品牌自身官方店铺。

对此,有经销华彬红牛的业内人士表示,华彬工厂全部正常生产。

该经销商还向产经展示了一份华彬红牛法律事务部在4月21日向其出示的盖有公章的的最新情况说明文件,产经以该文件向华彬方面求证,其表示文件属实,是给分公司的说明。

据文件显示,华彬方面认为,吉林高院一审判决作出时间为2022年10月31日,该判决未考虑前海法院于2022年12月19日作出的《50年协议书》第一条有效的判决,进而未考虑《50年协议书》对不侵权答辩的证明作用。吉林高院一审判决未涉及湖北红牛等提交的《50年协议书》司法鉴定意见等重要证据,并在判决中认为《50年协议书》要么没有原件,要么真实性存疑,属于重大事实认定错误,其作出的构成侵权的判决结果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

此外,在此轮诉讼风波中,生效判决成为了华彬红牛是否会被禁止生产销售的重要因素。

如果任何一方上诉,那么一审判决并非生效判决。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主任韩翔告诉产经。

红牛产品下架,如果不是由生效的法律判决导致的,那么可能是由平台自身要求的。一审判决不具有既判力和执行力,不会强制要求中国红牛停止生产和销售。但是,一些平台和商户可能出于风险防范的考虑,主动清除了中国红牛的产品,平台有权要求下架涉嫌侵权的产品,以保护自身利益和消费者权益。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侯海东律师向产经谈到,这种行为并不违规,平台可以根据自身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行使这一权利。一般来说,平台有权根据自己的经营策略和风险控制,对入驻商家的商品进行审核、调整或者下架。但是,平台也应当尊重商家的合法权益,不得滥用自己的优势地位,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果中国红牛认为平台的行为构成违约或侵权,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于生效判决,京师律师事务所左胜高律师向产经表示,一审判决书在收到后15日内,相关当事人均没有提起上诉或未按通知缴纳上诉费的,则该判决书自当事人收到之日起的第16日正式发生法律效力。如果主流线上线下渠道下架产品,则是根据一审判决书已经认定华彬构成侵权行为而做出的率先回应。一审已经认定构成侵权,平台根据一审法院认定情况,提前要求下架是否合理一方面要看平台规则的具体规定,另一方面,二审有可能维持一审判决,也有可能改判。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璞玉律师则提醒称,虽然尚处于上诉期内的一审判决属于效力待定的判决,但其判决内容仍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一是如果二审维持原判,在二审审理期间侵权人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对该部分损失仍然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产品的下架是在二审审理期间比较稳妥的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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