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出售的公有住房建筑面积达到30%以上;新建商品房待售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房子已经卖了两年了。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当地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住宅销售单位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一般来说,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由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1。想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先互相建立联系,然后联系本小区十分之一以上的业主签字,发起成立业主大会的倡议,发函邀请区县社区办指导所在小区成立业主大会。
2.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组成员可以由业主推荐,也可以由业主自荐。最好的办法是由初始发起人贴出通知,要求业主在一定时间内自愿报名参加筹备工作。
3、筹备组开始工作(人数少,愿意参加的业主可以参加),起草业主委员会章程,决定成立业主大会的时间和业主委员会人数,收集愿意担任业主委员会工作的业主名单和参会业主信息,在业主大会成立十五天前通知全体业主和相关居委会。可邀请区县社区办事处和相关居委会代表参加会议。
4.将业主委员会章程草案、所有参加业主委员会的业主资料、选票(最好以统计反对意见的方式)、征求反馈意见时间、业主大会成立时间(收集反馈意见的截止时间应早于业主大会成立时间)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每位业主,同时要求所有收到上述资料的业主在回执上签字。
5.业主大会成立后,筹备组将在小区全体业主都有参与监督权的情况下,公开进行验票,并对收到的回执和反馈进行统计。收到超过业主所持表决权的1/2,反馈意见中反对意见不足1/2的,成立业主大会,通过业主委员会章程。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范围内,获得反对票较少的业主可以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6、业主委员会召开首次会议,选举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并可以开展工作。
7.将业主大会成立的简要过程、业主委员会理事和委员名单、业主委员会章程等材料提交区县社区办备案,并请收件人签收,注明收到文件的时间。
8.备案十几天了,还没收到区县社区办的备案意见,可以要求他们尽快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