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房面积和宅基地面积认定不准确的问题。一般以产权证记载的面积为准。
2.宅基地位置补偿价格严重偏低。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格按以下公式计算: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格=(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房屋置换成新均价)每户平均安置面积/每户平均宅基地面积。当地普通住宅的指导价格由区、县人民政府参照一定时期普通商品住宅平均价格和城市规划综合确定。评估机构未能按照上述规定确定当地普通住宅的指导价格,并参考周边普通商品房的平均价格,因此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格严重偏低,严重损害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3.评价方法不对。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应当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每年至少公布一次不同区域、不同用途、不同建筑结构的各类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
4.评估机构选择不合法。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由拆迁人投票或拆迁方抽签等方式进行。但在实践中,拆迁人单方面选择评估机构,没有征求拆迁人任何意见,甚至没有带拆迁人投票或拆迁方抽签,严重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拆迁评估应遵循哪些原则?拆迁评估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参考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和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定期公布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结合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状况。
1.估价目的:拆迁估价目的统一表述为“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而评估房地产市场价格”。
2.估价时间:拆迁估价时间一般为房屋拆迁许可证签发之日。拆迁规模较大且分期实施的,以本次(分段)房屋拆迁实施日为估价时点。
3.估价方法:拆迁估价一般应采用市场比较法。无法采用市场比较法的,可以采用其他估价方法,并在估价报告中充分说明理由。
4.现场勘查:拆迁估价人员应当对被拆迁房屋进行现场勘查,制作现场勘查记录,拍摄反映被拆迁房屋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影像和资料。实地勘测记录应由评估人员、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签字认可。因被拆迁人原因无法对被拆迁房屋进行现场勘查、调取视频资料的,或者被拆迁人不同意在现场勘查笔录上签字的,应当由除被拆迁人和估价机构以外的无关联的第三人见证,并在估价报告中作出相应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