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申请家庭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出申请。
2.初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组织征求意见、公示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的住房、收入、资产等情况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上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人户分离的家庭,应当在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同时公示。
3.审核: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对申请人家庭情况进行公示。如无异议,将上报市建委。
4.备案:市建委对家庭申请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市建委予以备案。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为登记家庭建立市、区县共享的住房需求档案。
廉租房申请条件1。申请人在本市有常住户口5年以上;
2.申请人必须是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收入家庭;
3.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总住房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4.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存在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且共同生活;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当地房管部门确认在其他地方无住房。
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是指承租人为取得廉租住房的出租权和一定期限的非住宅房屋使用权,按照租赁合同向县住房保障缴纳的租金。县住房保障安排专门人员收取房租、受助。财务行政部负责票据管理。
2、廉租住房面积管理办法,廉租住房必须严格控制面积标准和装修标准,每个低收入家庭只能租住与常住人口相对应的廉租住房。廉租住房的面积标准、装修标准和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3、廉租住房家庭收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市房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廉租住房管理档案,并定期核对廉租住房收入家庭的收入、人口和住房情况。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停止享受廉租住房待遇,迁出廉租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