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会同区、县房管部门组织业主推选产生业主代表连任小组。张贴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小组组建的公示和公告。
2、换届选举小组制定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及公示(可参照首次业主大会制定)。
3、按照拟定的办法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并审查其资格。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应当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和一定的组织能力。凡存在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建设、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欠缴物业服务费和专项维修资金、违规出租房屋等情形且未得到纠正的,业主不得作为候选人。
4.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应当公示和公布。
5.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并按照业主大会的程序选举产生新的业主委员会委员。
什么情况下需要更换业委会?1.任期届满,实行换届。
业主委员会任期一般为3至5年,具体由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任期届满前,必须按规定组织换届。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两个月,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书面报告。
2、提前实行换届选举或补选。
业主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业主的要求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作出启动业主委员会补选或者提前换届选举程序的决定:
(1)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半数。
(2)业主委员会连续6个月未开展工作的。
(3)其他导致业主委员会无法正常运作的情形。
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启动业主委员会补选的,应当按规定启动补选;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启动提前换届选举程序的,应当按规定启动换届选举程序。
3.业主委员会成员全部辞职,提前换届。
业主委员会成员全部辞职的,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会同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成立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小组。在新的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前,原业主委员会应当继续履行职责。不履行职责造成的损失,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4.业主联名提出提前变更期限。
根据规定,有明确发起人且专有部分占总建筑面积20%以上的业主书面提议,并附提议人的产权证复印件时,业主委员会应当对该提议进行核实,符合要求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作出是否提前变更期限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