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子第二次转租需要征得原房主同意。
2.签订合同前,租赁双方应向对方提交相关身份证明和房屋所有权证。
3.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维护等条款。
4.经过协商,双方签字即可生效。
第二次转租房屋需要注意什么?1.转租必须得到出租人的同意。
租赁期间,承租人原则上不得转租。承租人如要转租租赁房屋,必须征得出租人同意。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称为非法转租或非法转租,无效。
2.转租期限应在本租约的剩余期限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还规定,转租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应当在承租人的剩余租赁期限内,超出承租人的剩余租赁期限的转租无效。司法解释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是指出租人和承租人另有约定的,超出剩余租赁期限的转租也有效,可以根据约定认定转租有效。但是,这实际上相当于这个租约约定了新的租期,比较合适。因此,我们可以确定转租合同有效的基本条件,一是出租人同意,二是在剩余租赁期间。
3.出租人的异议权和同意转租的推定。
出租人明知承租人转租不反对的,司法解释规定了两条规则:
第一,出租人知道承租人转租的事实,承租人擅自转租。司法解释规定了6个月的异议期。六个月内,出租人发现转租事实,可以提出异议。不同意见的权利就是形成的权利。一旦提出异议,转租无效。六个月的期限是预定期限,是同一期限。
二、六个月异议期过后,出租人未提出异议的,推定出租人同意转租,转租合同有效。出租人应当承认承租人与转租人之间转租合同的效力。
4.转租人可以参与本租约的诉讼。
转租合同的第三人,即转租人,可以参与转租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因本租约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或合同或租金的效力可能影响转租人的利益,转租人有权请求参加诉讼。参与诉讼时,转租人是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没有独立请求权。法院不应拒绝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要求转租人参加租赁当事人之间纠纷的诉讼。
值得研究的是,司法解释在第十六条中写入了这一规定,即“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以承租人未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那么,这一规定是只适用于此,还是适用于所有转租诉讼?按照文章的逻辑,这一规则只应适用于异议权和推定同意转租的诉讼,但实际上,这一租赁诉讼在其他方面会存在涉及转租人利益的问题。因此,转租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共同参与诉讼的,法院应予支持。
5.承租人对拖欠租金的抗辩权。
承租人拖欠租金属于根本违约,出租人起诉解除合同,涉及到转租人转租合同的利益。对此,转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拖欠的租金和违约金,并可以以此为抗辩理由,主张合同不能解除。这是合理的辩护。转租人有解除合同的抗辩权。对此,出租人不能解除租赁合同。至于转租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则是代承租人支付。参考文献
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后,因为转租合同的存在,在转租人仍占有房屋的情况下,出租人有权要求转租人腾退房屋,理由是租赁合同已经终止,转租合同当然不存在,转租人有腾退房屋的义务。合同解除后,转租人仍占有租赁房屋一段时间的,有义务支付逾期房屋的房屋使用费。
本租赁合同的当事人是出租人和承租人,转租合同的当事人是承租人和转租人之间的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似乎出租人只能要求承租人承担义务,而无权要求转租人承担义务。但由于租赁合同已经终止,转租人没有合法的理由占用租赁房屋,出租人可以直接要求转租人腾退房屋,支付逾期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