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首付在一方支付婚前离婚时,由夫妻双方协议分割。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方所有,未归还的借款为登记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偿还贷款所支付的金额及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在离婚时应分割为夫妻共同财产,由不动产登记一方补偿另一方。
婚前一方支付首付款的房产归属问题1。婚前按揭买房用个人财产付了首付,婚后仍用个人财产还贷。房屋登记在男方名下的,除夫妻另有约定外,属于男方个人财产。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婚前按揭买房用个人财产付了首付,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屋登记在男方名下的,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属于男方个人财产,未还的借款为男方个人债务。婚后甲方应补偿妻子共同还贷及房屋增值部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的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得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夫妻一方婚后个人财产产生的收入,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向银行贷款,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房产登记在首付款支付人名下的,离婚时房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照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地产归产权登记方所有,未偿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债务。离婚的,产权登记的一方应当按照《民法典》第1087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补偿另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