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提出的使用建议应在相关业主的公共活动区进行公示。
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取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使用建议。
3、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组织实施的使用方案。
4.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应当向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根据工程进度分期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工程竣工验收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应当到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结算手续。
小区维修基金的申请条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专项维修基金足额归集且维修项目符合维修基金使用范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新房出现质量问题,如果仍在保修期内,可以向开发商申请维修。);建筑物共用部位和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涉及建筑物全体业主的,申请人事先已征询三分之二以上业主的书面同意;涉及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的,已经业主大会书面同意,且专有部分占总建筑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维修基金可在以下五种紧急情况下启动: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申请和使用分为一般使用程序和紧急使用程序。紧急情况下,可按应急程序申请,应急使用范围包括:
1、电梯故障经有关部门判定危及人身安全;
2、外墙有脱落、屋面渗漏等严重影响房屋使用和安全的危险;
3、排水管道堵塞、漏水影响正常使用;
4、消防设施损坏,消防部门发出整改通知书;
5.其他危及房屋使用安全、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的紧急情况。
应急程序如下: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经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核实;向区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备案;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通知银行拨付资金。如果认为建设成本过高,可以委托专业中介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费用计入维修更新改造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