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维修基金由物业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监管设立,由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和使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公共维修基金移交给业委会,由业委会行使管理权。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设立物业维修基金专用账户,并将账户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账户是物业内业主缴纳的全部维修资金。该账户只能用于维修基金的存储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小区维修基金的缴纳规定了商品房公共维修基金的缴纳比例,房屋维修基金在购房者向开发商购买房屋并办理产权过户时,按照总房价的2% ~ 3%或每平方米100元至200元的标准向售房单位缴纳。维修资金的具体收取标准由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情况确定,每个城市不一样。
1.商品房销售时,购房人与销售单位应当签订房屋维修基金缴纳协议,购房人按照购房款2-3%的比例向销售单位缴纳房屋维修基金。出售单位收取的维修基金归全体业主共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2.公共维修基金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现行交存标准为:高层(含带电梯的多层)90元/m2,多层(含别墅)50元/m2。
3.2009年12月31日以后竣工的住宅,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层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为:多层住宅(无电梯)每平方米50元,高层住宅(含有电梯的多层住宅)每平方米70元,由业主在指定的专户管理银行交存。